(新加坡25日讯) 昔日情不在,八旬老翁指同居40多年的前情妇,未经许可提走上百万新元(约300馀万令吉),入禀法庭向她索讨76万馀新元(约240馀万令吉),承审法官认为,双方产物均联名,证明两人有分享财富的共识,判老翁败诉。
起诉人黄惠鹏(83岁)约1971年经营贸易公司时,聘请当时30岁答辩人谭秀珍(80岁)当秘书,两人之后成了情人。黄惠鹏当时已婚,与妻子育有4子女,年龄介于46岁至55岁。他与谭秀珍则没孩子。
黄惠鹏称,在1976年左右,以16万新元(约50万7200令吉)买了新加坡东海岸上段一带信立巷的有地私宅,将谭秀珍列为联名拥有人,并开始同居。
2010年,黄惠鹏卖掉房子后,将净所得的378万新元(约1198万2600令吉)存入与谭秀珍的大华银行联名户头,他提取了100万新元(约317万令吉),开支票给谭秀珍,感谢她“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爱护和照顾”。
隔年,黄惠鹏称,他建议谭秀珍以个人名义购买组屋,再提取50万新元(约158万5000令吉),让她买了松弄的四房式组屋。
黄惠鹏向谭秀珍表明,大华银行户头剩馀的220馀万新元(约697万4000令吉)归自己,并将当中的200万新元转入自己的中国银行户头。
他称,谭秀珍2012年说服他,让她成为中国银行户头的联名者,一旦他过世,她可以帮他为孩子保管存款,两人说好她只是名义上联名,不能动用存款。
2020年3月底,黄惠鹏称发现谭秀珍未经许可,在月初通知银行提取户头内的101万元零69新元(约320万1918令吉73仙),将其中76万2000新元(约241万5540令吉)转账,其馀的更新为定期存款。
黄惠鹏因此入禀新加坡高庭,要对方偿还这笔钱。
谭秀珍答辩时,表示当初不知黄惠鹏已婚,还动用自己的储蓄,在经济上资助对方经营公司。
根据答辩书的内容,谭秀珍与黄惠鹏共同打理公司,但没有领薪酬,16万新元的信立巷房子是双方合资购买。
谭秀珍指,黄惠鹏后来卖掉信立巷的房子,将卖房所得的其中30万新元(约95万1000令吉)分给孩子。
她表示,100万新元支票也并非如黄惠鹏所说,是为了感谢她的付出,而是给公司并让她偿还向家人借的钱。
谭秀珍也指,她与黄惠鹏在2012年1月联名开设中国银行户头,身为联名存户,自己有权提出存款,况且部分存款还是她多年的积蓄。
此案经6天审讯后,法官昨日发表裁决。
法官指,根据两家银行记录,两人是一同开设联名户头,这与黄惠鹏的说法有出入。
法官认为,黄惠鹏的银行户头,甚至是有地私宅都与谭秀珍联名,认为两人当初有分享财富的共识,最后判黄惠鹏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