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男子驾驶轿车路经新竹市区,遭另一名驾驶者按汽车喇叭,感到十分不满下,直接降下车窗,伸出手直接朝比中指,结果因此挨告,被判罚6000新台币(约908令吉)。
根据台湾联合新闻网的报导,赖姓男子今年3月31日开车行经新竹市区,遭黄氏汽车驾驶按喇叭,伸出手直接朝黄男比中指而挨告;新竹地院审理终结,赖男被判公然侮辱罪罚款6000新台币。
法官指出,比中指的手势意义,源自西方文化脉络中,以肢体动作象征侮辱性言语,用以侮辱他人。
根据报导,法官表示,依据台湾一般社会通念,比中指手势是指辱骂“三字经”等言语肢体化,含有侮辱他人人格、贬损他人在社会上评价地位的意义,属于侮辱行为。赖男不满黄氏对其按喇叭,对黄氏比中指,主观上具有侮辱意思,犯行明确。
法官认为,赖男因不满被黄氏按喇叭,就比中指贬损对方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且除于警询到案外,经检察官及法院多次传唤均无故未到庭,犯后态度不佳,审酌依公然侮辱罪判罚6000新台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