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23日讯)在过去,由祖父母收养孙子为养子女的情况较为罕见,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周四(23日)做出一项裁判,在全院庭审后裁定案件本人A某夫妇(外祖父母)基于符合儿童利益下,可收养外孙子的决定,驳回一、二审的判决。
台湾ETtoday新闻云引述韩联社报导,韩国大法院全院庭审(全员合议体,主审为大法官金哉衡)于周四做出上述裁决,表示即便未成年孩童的亲生父母还在世,若亲生父母未尽养育子女义务,使(外)祖父母申请收养孙子女许可,若收养符合未成年孙子女利益,则可通过收养申请许可。
大法官驳回一、二审判决,全案退回蔚山地方法院审理。
报导指出,A某夫妇的女儿在就读高中时生下儿子(即A某夫妇的外孙),原本她在怀孕前便与男友登记结婚,然而在孩子出生后过没多久,两人便协议离婚,她自认难以抚育儿子,将儿子交由A某夫妇抚养后便离家出走。
孩子大部分的时间都与A某夫妇相处,也认定A某夫妇是自己的父母、而非外祖父母,等到孩子要就读国小前,A某夫妇认为有收养外孙为养子女的必要性,在征得女儿同意后开始跑相关程序,没想到一、二审皆驳回A某夫妇的请求,认为一旦收养外孙、视外孙为收养子女后,在其亲生父母仍在世的情况下,将会造成家庭关系混乱,外祖父母成为父母、而原本的生母则变成姐姐。
10位大法官认为,若(外)祖父母收养孙子女为养子女符合孩童利益,则可允许收养成立,不能因为事件本人(外孙)的亲生母亲在世,而不允许再抗告人(A某夫妇、外祖父母)申请收养,这无法成为不允许成立收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