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8日讯)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修订《电影检查条例》草案,建议规定电影检查员审查影片时,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表示,《港区国安法》规定要禁止及防范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若电影被利用为危害国家安全、分裂国家、颠覆政府等,就需要禁止。
综合《星岛日报》和香港电台周六报导,邱腾华接著提及,然而,《基本法》和《港区国安法》都讲明会保护言论和创作自由,只是两者要有平衡。
他谈到,今次修例有参考其他普通法地区的相类似法例,最后用上“不利国家安全利益”的字眼,至于提高上映未获核准证明书电影的罚则至最高监禁3年及罚款100万港元(约54万令吉)。邱腾华称,有关罚则自1999年以来没有更新,这次是顺带增加罚则,与国安法无关。
邱腾华在一个电台节目提到,《港区国安法》实施后,有电影有值得商榷之处,故当局早前已修订电检人员的行政指引,但就担心单靠有关指引是否能确保国安法得到充分落实,希望完成修例后有更清楚的规定。
邱腾华强调,修例并非修改电检制度,电影送检后同样会经过评级,最极端的情况是,若影片内容有违法讯息才会被禁,强调国安法有保障言论自由,必定会平衡国安及创作自由。
他又指,今年6月修订电检人员行政指引后,有400多部电影送检,其中只有一部被当局拒绝发批准上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