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7日讯)大马籍女子网上打广告,越堤到新加坡把酒店和组屋单位当手术室,无照给人隆鼻,稽查员收到顾客投诉后到场取缔。
大马籍被告陈淑敏(26岁,音译)共抵触15项包括医疗保健产品法令(Health Products Act)、医药注册法令(Medical Registration Act)和毒药法令,控方针对其中无项提供,其馀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量。
案情披露,被告在大马一家美容院工作,但想在新加坡从事美容业,多赚些钱,就于2019年1月在社交和网购平台Instagram 和Carousell打广告,称可提供打肉毒杆菌(Botox)和隆鼻服务,并从网上下载整容前后的对比图,一起发帖。
被告从网上和商店购买相关器材和药物,也没有相关执照。一名28岁的女顾客当月联系被告询问手术事宜,被告过后来到新加坡,在云顶裕廊酒店开了一间房,并在房间内花了半小时给对方做隆鼻手术。
女顾客术后感到鼻子肿胀,被告给了她两种自称为消炎的药,收了约600元(1800令吉)后离境。
被告在5月再次进入新加坡,并用20元(60令吉)租下位于海军部的一间组屋单位,为两位顾客做整形手术,刚给一名顾客做完手术后就遭到接获投诉的卫生科学局人员上门调查。
稽查员随后在卧室查获了被告使用的产品和两支含有管制药物利多卡因(Lignocaine)的注射器,也发现被告并非注册医师,且没有从业执照,于是将她逮捕。
控方表示,被告在大马有本职工作,却进入新加坡干案,以赚外快,并且至少给3位受害人造成伤害,要求判她坐牢至少6个月,并罚款1500元(4500令吉)。
被告的代表律师求情时称被告已知错,也表示被告干案时只有24岁,犯案时长少过5个月,希望判处不超过4周监禁,罚款1000元(3000令吉)。
律师也指出,被告曾在新加坡做过文员,在当地有朋友,并非专门来新加坡干案,而是被公司派来提供该服务,但这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该说词也遭到法官反驳,指被告是在大马接“预约”,再来新加坡干案。
案件展至5月28日再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