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广场爆发反送中冲突期间,一名警长被人咬断一节无名指。涉事的香港大学毕业生杜启华,经审讯后被裁定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袭警、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及有意图而伤人4罪罪名成立。
24岁被告杜启华,毕业于港大食物及营养科学系,现报称法律行政文员。他被控于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内的扶手电梯上向L3楼层中庭投掷一把雨伞;用雨伞袭击警员叶卓轩的背部及后颈;用雨伞袭击警员梁子健,使他的右手无名指远端指骨骨折;及咬断警长梁启业的右手无名指的前端,造成他右手无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
区域法院法官陈仲衡今天(15日)判刑,判他监禁5年6个月。法官直斥被告行为凶残,不但对警长造成极大伤害,更致对方有后遗创伤,罪责属同类案件较严重,就该罪判囚4年5个月。其馀3罪则各判2月半至16个月不等,部分刑期不能分期执行,故整体刑期为监禁5年6个月。
法官判刑时指,被告于案发时连续袭击3名警察,他先用雨伞偷袭警员叶卓轩的头部;再将另一名警员梁子健推倒在地,用雨伞多次击打对方的手部,使其无名指骨折;最后他被警长梁启业制服时,将对方误伸进其口内的无名指咬断。
首两次袭击中,警员事前均没有接触被告,更无互起冲突,仅因警察身份便遭被告袭击。
至于咬断警长手指一事,虽然被告不是主动去咬,而是在警长误将手指伸进他的口内,才大力咬噬。惟考虑警长受到的伤害及后遗创伤,即警长接受手术时,要用钢针接驳断指,其痛楚可见一斑,至今手指康复得7成,发力减半,时有刺痛感,故使罪责属故同类案件较严重。并且强调,量刑时考虑的惩罚、阻吓及抚平事主伤痛因素,会优先于被告的更生。
被告连续干犯4罪,每犯一罪会使整体刑罚上升,故不能以短时间内犯案,就要求同期执行。惟考虑被告有正面良好品格可作减刑因素,最终就4罪共判罚被告监禁5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