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一名公司女主管与下属小芳(化名)起争执,她在36分钟内辱骂对方多达17次,内容包含“臭俗仔”、“他X的”等粗语,结果遭小芳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当时公司内没有其他人,不构成公然侮辱,且主管非无端谩骂而判小芳败诉。
据台湾传媒的报导,事发于2018年9月,小芳遭主管在公司实验室内飙骂粗话,她不堪被公然侮辱,一状告上法院。
该主管表示,小芳平时工作表现不佳,常在实验流程上擅作主张,造成公司多次召开品质管理会议,她动怒之下才骂人。
不过,该主管指,平时公司实验都会上锁,有门禁管制,当天室内只有她与小芳。
该主管在庭上续指,当天小芳屡次在她忙碌时频频发问,才会针对工作上的事情与对方沟通,“我并不是针对她,是要表达对她的行为感到愤怒,是情绪性发言,并非恶意侮辱”。
对此,法院一审判主管无罪,二审时法院认为,主管当天虽然辱骂小芳多次,但当时实验室没有人,不构成“公然”侮辱。
此外,法官表示,小芳已经不是公司新人,小芳也承认看错会议纪录而招来主管斥责的事实,可见该主管并非无端谩骂,而是出于不满对方的工作效率及态度所做出的发泄,因此驳回上诉,判主管无罪、小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