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9日讯)香港终审法院周二就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的保释案颁下判决,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胜诉),黎智英需要继续收押。
综合香港《星岛日报》和媒体报导,当局之前依《港区国安法》起诉黎智英,指他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去年12月23日,黎智英获高等法院批准以1000万港元(约523万令吉)现金等多项条件保释外出。
然而,律政司就黎智英的保释裁决向终院提出上诉,终院于本月1日审理此案,周二颁下判决。
闻裁决后,黎智英女儿及家人在庭内哭泣。
终审法院判词指,虽然终审法院没有权力裁定国安法任何条文因与《基本法》或《香港人权法》不符而违宪或无效,而终审法院裁定国安法第42(2)条对“有利于保释的假定”,衍生了一个特别例外情况,为保释申请加入严格的门槛要求。如果法官考虑过所有相关资料,认为没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该拒绝其保释申请。
假如法官认为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持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时,应考虑有没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将会不会依期归押,于保释期间重犯、干扰证人或妨碍司法公正等,为了杜绝上述情况而施加的保释条件亦应一并考虑。
终审法院裁定原审法官李运腾错误诠释国安法第42(2)条,误解了新严格门槛要求之性质及效力,把国安法第42(2)条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条混为一谈,采取了错误处理方式,没有根据国安法第42(2)条作出妥善评估。
终审法院指保释复核并非在终审法院司法管辖权内,假若黎智英希望重新复核总裁判官苏惠德拒绝他保释的决定,他可以在谘询法律意见后申请,终院下令黎智英需继续还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