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日讯)香港终审法院周一审理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的保释案,终院傍晚宣布押后宣判,黎智英需要还押看管。
终院周一上午审理此案,综合媒体报导,终院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傍晚宣布上述裁决。
当局稍早前依《港区国安法》起诉黎智英,指他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去年12月23日,黎智英获高等法院批准以1000万港元(约521万4500令吉)现金等多项条件保释外出。
但律政司向终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于去年底批出上诉许可,排期周一审理。
《港区国安法》第4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律政司基于上述规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指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保释,犯了原则性错误。
不应凌驾无罪假定原则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陈词时提到,保释条件应在国安法案件的保释中被纳入考虑,国安法第42条提到法官要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否则不应予以保释。
黄继明认为,考虑国安法案件的保释时不应单独看第42条,亦要看第4及第5条,当中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人权及依法保护居民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制国际公约下享有的自由,第42条不应凌驾普通法的无罪假定原则。
黎智英所涉上述国安法案以及另一起诈欺案,预定4月16日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