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餐饮集团“海底捞”状告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商标侵权,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表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法院指出两家餐厅名称虽然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整体字形、商标构图及颜色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据外媒报导,海底捞于2019年8月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河底捞告上了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海底捞认为,河底捞和海底捞两个商标很相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约令吉)。
河底捞辩称与海底捞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强调文字商标是不是相似,要从读音、形象、意思来进行对比,河与海读音不同,字形也不一样,相似之处是都属于水,但一个是咸水,一个是淡水,“生活中不仅仅是河里有水,湖、江等都是有水的地方,那么按照原告海底捞公司的逻辑,只要是用有水的江、湖、河、海等名字都是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然而,一提海底捞,就知道是火锅,但河底捞主要经营的是湘菜河鲜,火锅并非主业,服务方式也不一样。
另外,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后指出,河底捞商标与海底捞的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海底捞的注册商标为方正华隶字体,而河底捞则是用艺术字构成;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或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
法院表示,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因此驳回原告海底捞的诉讼请求。目前控辩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