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22日讯)台湾立法院周三三读通过《国民法官法》,只要年满23岁,并在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4个月以上,就有机会担任“国民法官”,与职业法官一同审案。“国民法官”逐案抽选,只审一案,并无任期。该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台湾中央社报导,历经3天2夜、30多小时的表决大战,立法院临时会院会当天三读通过《国民法官法》,让成为“国民法官”的民众,与法官共同审判特定刑事案件,并一起决定被告有罪与否及刑期。
《国民法官法》适用于一审非少年、毒品罪,且最轻本刑为10年以上监禁的案件,以及故意行为致人于死案件,每件案子由6名“国民法官”与3名职业法官合议审理。必须要有2/3以上认定被告有罪,才能判决有罪。判处刑罚的评议,由“国民法官”和法官双方意见在内过半数的意见决定。
须具“高中职”学力
根据新法,要担任“国民法官”的其一条件,须具“高中职”(目前正式名称已改为“高级中等学校”)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国民”。不过,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或褫夺公权尚未复权等情形,不得被选任为“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
“国民法官”制度是要让一般台湾人有机会担任法官,总统、副总统、现役军人、警察,或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及格人员等,不得被选任为“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在学历上,未完成“国民教育”之人,也不得被选任为“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
《国民法官法》规定,年满70岁以上、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学校的老师、在校学生、执行有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之虞等情况、因生活、工作、家庭的重大需要等,致执行“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得拒绝成为“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
选任采不公开程序
“国民法官”选任采不公开程序,先由地方政府以“一般国民”为对象,制作备选“国民法官”初选名册来建立抽选名单,再由地方法院将资格不符合者扣除后,制作复选名册,最后再由地方法院就个案随机抽选“候选国民法官”。
被遴选为“国民法官”的民众,就有义务参与审判,无故不出庭将可处6万元新台币(约8700令吉)以下罚锾,万一被选上后遇重大事故,无法持续担任,由备位的“国民法官”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