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8日讯)香港立法会选举周六起开放提名,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引用《港区国安法》透过新闻公报形式指,据《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规定,获提名者须在表格内,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即属非有效提名候选人。
综合报导,香港选举事务处周五发布公告称,新一届立法会选举将于9月6日举行,提名期自7月18日开始,至31日结束。上述公报指,签署该项声明是法律规定,而所有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均需在提名表格签署该项声明。
公报提及,《港区国安法》已于6月30日刊宪生效。其中第6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此外,公报还指,为提醒所有候选人签署提名表格内声明时明白有关《基本法》条文,及作出虚假声明的刑事责任,选管会自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拟备确认书予候选人签署,并于随后的相关选举沿用,今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也有此安排。
公报称,已委任5个地方选区及29个功能界别的选举主任,处理有关地方选区与功能界别的候选人提名及其他职务。
公报重申,立法会换届选举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决定。视乎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选举主任可寻求法律意见,在有需要时要求候选人提供额外资料,据相关法例及资料就该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