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日讯)香港政府宣布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于周六起实施。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有3种情况下的人士,可获得豁免蒙面,包括以人身安全为由需要蒙面的专业人士,例如记者、因应宗教理由以及医学健康理由。
李家超周五在记者会上指出,《禁蒙面法》的目的是为了阻吓非法暴力行为、协助执法部门搜集证据。当中有3个场合禁止蒙面:50人以上的集会或30人以上的游行、获警方不反对通知书的活动;未经批准的集结,或警方禁止的集会游行;非法集结或暴动时。
当被问及,为何在有不反对通知书的集会下游行,都不可蒙面?李家超回应指,这些游行集会,开始时是一般的表达诉求,但往往后来都演变成严重暴力行为,所以无论非法与否的活动,都需设立规管。
此外,李家超指蒙面的定义包括:用面罩或其他遮掩面部的物品、颜料、任何可阻止识辨身份的物品,并指警方可要求对方除下蒙面物品,否则属于犯法。
当记者问到民众无法识别警员的身份时,李家超则强调,现在有针对警员的投诉机制,包括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有新方法处理,重申有不同方法可识别警员身份。他希望透过此次设立《禁蒙面法》,可减少蒙面而违法的情况,从而恢复社会安宁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