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8日讯)中国江苏省人民政府起诉安徽海德公司,于2014年将约102吨废碱液,排入长江和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同时影响靖江和兴化市淡水供应。法院周一宣判,被告需赔偿5482万8500元人民币(约3296万令吉)作环境修复费。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一的一审宣判,是中国首宗以省级人民政府起诉企业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案。
法庭文件显示,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于2014年5月将逾百吨废碱液,交给没有处置危废物经验的李宏生、孙志才、丁卫东等人,先后多次排入长江和新通扬运河。
法官认为,本案环境污染事件导致靖江、兴化市区及周边城镇居民停水数十个小时,严重影响市民生活。此外,当年海德进行排污时正值长江休渔期,令长江水质、鱼产类、生态等造成极大破坏。
同时,法官认为海德公司将排污工作,分给欠缺经验的人员处理,应视为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今年5月29日开审时,海德公司辩称,杨峰未按公司要求,擅自将废碱液交给他人非法处理,故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公司承担,惟该论点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官顾金才指,杨峰作为营销部负责人,同时有关排污是由海德制造出来的。在处理废料的费用是由海德支付,责任难逃。因此,海德公司需要为多项环境修复费、损失费、评估费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