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24日讯)同婚释宪案,大法官今天做出释字第748号解释。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说,大法官认为现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违宪,要求主管机关在公告后2年内,修改相关法律。
这起释宪案起因于同志祁家威与男伴,民国102年3月,到台北市万华区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被驳回,又经行政诉讼后败诉定谳。
祁家威认为,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使同性别二人间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户政主管机关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也声请大法官解释。
而台湾大法官今针对台北市政府、同志运动先驱祁家威声请的同性婚姻释宪案,作出释字第748号解释,并首度同步发出英文版释宪文,宣告《民法》不允许同性结婚的规定违宪,主管机关应以法律保障同婚,等于宣告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但大法官并未指明应另立专法或修改《民法》保障同婚权益。
解释文指出,《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
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