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4日讯) 针对我国总检察署指发现与“权纷争案”有关的新证据,并已于本月2日入禀海牙国际法院,要求针对2008年的裁决进行复核。新加坡外交部正在研究马来西亚的申请和所提呈文件,并已成立法律团队回应我国提出的诉求。
我国总检察署以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的名义发表声明表示,发现的新证据是“具有决定性的事实”,因此应由国际法院进行复核。
阿班迪表示,我国申请复核是马新两国2003年“特别协定”的延续。根据当时的协定,两国同意把白礁主权争执提交国际法院仲裁。
新加坡外交部昨天发文告说,当局正在研究马来西亚提出的复核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已成立法律团队作出回应。
外交部于前天深夜接获马来西亚和海牙国际法院的通知,得知大马向国际法院提出复核申请一事。当局也已收悉大马提呈的相关文件。
新加坡法律团队在研究大马的“新证据”后,将向国际法院提交书面报告。法院随后将裁定大马是否在有新发现的6个月内提出复核的申请。保守估计,这个阶段的司法程序要到明年下半年才结束。
如果国际法院裁定“新证据”有效,法院将启动第二阶段法律程序,裁定新发现是否对判决有决定性作用。
新加坡所派出的法律团队包括总检察长黄鲁胜、前副总理贾古玛教授、巡回大使许通美教授和前大法官陈锡强。其中,贾古玛当时率领新加坡代表团在国际法院陈词,许通美和陈锡强也是代表团主力成员,3人相当熟悉此案的法律论据。
海牙国际法院2008年5月23日以12对4票裁决白礁岛(Pedra Branca,亦称Pulau Batu Putih)主权属新加坡,同时分别以15对1票,将中岩礁(Middle Rocks)的主权判给马来西亚。类属“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的南礁(South Ledge),主权则判归拥有它所处的海域主权的国家。
国际法院的判决虽然是最终判决,且具法律约束力,当事方也不得上诉,不过根据海牙国际法院规约第61条文,当事国如果发现“具有决定性之事实”,且所发现的事实“在判决宣告时为法院及申请复核之当事国所不知”,即可成为申请复核的依据。
条文规定,申请复核一方应在发现新证据的6个月内,以及在判决日之后10年期限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