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6日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7种邪教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
文汇网报导,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改后,如何贯彻落实刑法规定,特别是随著信息技术发展,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的情况日益突出,危害很大,如何把握其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实践普遍反映的问题,《解释》都尽可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解释》界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其中《解释》明确了7种邪教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活动;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