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六旬父亲被指自亲生女儿5岁起的3年间,性侵犯女儿逾百次并且拍下女儿裸照,案件在高等法院经多日聆讯后,陪审团一致裁定被告6项强奸及4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罪均罪名成立,案件今日判刑,被告被重判入狱21年。
法官判刑时严厉谴责被告,指他在女儿5岁起,便对她伸出魔爪,行为“天良丧尽,骇人听闻”。被告在自辩时将罪责推卸予女儿自己,更是“大言不惭,恬不知耻,在女儿的伤口洒盐”,更显出他全无悔意。法官更形容他是“社会渣滓”,其行为之伤风败俗,放在历史上任何社会,要他一世在牢狱度过亦绝不为过。
据香港《东网》报导,因被告无前科,心理学家亦以他不再跟女儿同住,而认为他重犯机会不高,法官认为本案判处有期徒刑较合适。法官判被告首项强奸罪入狱12年、馀下5项强奸及4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罪每项加监1年,总刑期21年。
法官在庭上引用弗洛伊德名句:“在孩提时期,我不能想像还有什么需要比父亲的保护更强烈”作判辞的开端。法官表示,被告强奸对象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案发于女儿5岁至8岁时,历时长达约3年,非单一事件,而是重复持续性地侵犯女儿,更没有使用安全措施,较同类案件严重。
法官认为,年幼的女童自幼开始出于本能相信家人,本来是她应有的权利,女童在内地出生,但其后于何处居住,与何人一起生活,她均没有自主权,只能任由父母摆布,别无选择。
法官续指,日前她看到一段纪录片,讲述野猪妈妈为救小野猪,击退花豹的情况。她认为动物尚且舐犊情深,人类作为万物之灵,却发生被告以生父的身分重复以女儿作为泄欲工具,天良尽丧,骇人听闻的情节。父母与子女之间血浓于水,保护子女免受他人伤害为天经地义,作为父母令子女受肉体的痛苦,违反社会对父母的信任,孩子无法自保及寻求援助,所以社会需要经过法庭肩负起积极保护子女的责任,法庭有必要对被告作出严惩,向社会发出铿锵的警世讯息。
处理案件的警方新界北总区重案3B队督察颜凯欣在庭外指,尊重及欢迎法庭的裁决,希望判刑有阻吓作用,给予公众清晰讯息,社会不容忍性暴力对待儿童,呼吁大家如遇到儿童受虐,应尽快通知警方,以帮助受虐儿童及将施虐者绳之于法。
她又指,今次的案件,难以与其他同类案件作比较,因为每宗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如受害者年龄、与施虐者关系及控罪数目等。但她强调,警方会关注儿童的福利、情绪及需要,并透过跨部门及与不同机构的合作形式,为有需要儿童作出即时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