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6日讯)中国人大常委会有可能于本周就《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管理法》(草案)举行表决。根据正在三审中的草案,海外NGO如果被列入公安部门黑名单,将不得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活动。
英国广播公司(BBC)周一报导,备受外界瞩目的中国《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管理法》(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针对二审稿放宽部分限制,但强化资金监管及违反国家安全时的规定。
《纽约时报》等外媒稍早曾报导,这项法案迟迟未通过,不断引发外界猜测。包括医疗慈善机构、外国大学分支机构及外国商会在内的团体,对于法案可能带来的限制感到担心。
多个海外政府和民间团体批评这份草案,称其法律条文过于模糊,严厉限制社会环保宣传组织,以及商业组织和学术团体的工作。
公安可约谈负责人
在加强监管的部分,对境外NGO在中国境内活动的资金来源、收付及帐户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规定其代表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公安机关“可以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公安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况的,“可以通过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对有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境外NGO,中国当局“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学术机构不受影响
在放宽规定的部分,一是明确受管理的境外NGO,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等,但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学术研究机构与国内相当机构交流合作,可不受此法规范,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删除这些境外NGO设立代表机构数量及驻在期限的硬性规定,并将临时活动须申请许可改为活动15天前备案即可。
三是原本要求这些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或者变相发展会员”,改为“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便利参与科研类NGO的专家。
未来境外NGO在中国活动,只能采取设立代表机构和临时活动两种形式。至于目前已有境外NGO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少量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则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