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3日讯)患有性别焦虑症的女子承认以假阳具和手指性侵13岁女邻居的罪状,虽然她向法庭认罪,但法官裁定相关性侵罪只能用在男性被告,不能用在本案的女性被告,宣布撤销原先的判决,但裁定被告对受害人做出猥亵行为的罪状成立,监禁8个月。
这起罕见的案件是在被告东北部的组屋住家发生。受害者现年16岁,来自破碎家庭,2011年认识被告时,以为她是来自印尼的男子,没觉察到她是女人。
被告是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性侵当时十三四岁的受害者。她在去年12月7日承认20项性侵女生及一项对女生做出猥亵行为的罪状,控方以包括猥亵罪的其中7项罪状提控她。
为保护受害者,媒体不得报道足以泄露其身份的资料。
女生与被告一家熟络,常与兄妹到被告家过夜。被告在女孩的推特上得知女生喜欢她,就去问女生。女生向被告表白,两人开始有感情,进而发生性关系。
被告在去年12月7日认罪。法官裁定她罪成,聆听控辩双方的刑罚陈词,以及律师的求情后,质疑被告能否在第376A(1)(b)节性侵条文下被控。他因此展期,要控辩双方就这个课题提呈进一步的陈词。
控辩双方虽然都同意这项法令适用于女性被告,不过,承审高级法官法官详读案例和法律解说后,认为该条文不包括女性被告,昨日行使司法权,撤销原先的判决,判她无罪。但裁定被告一项对女生做出猥亵行为的罪状成立,须坐牢8个月。
条文指的是有“阳具”的人
根据刑事法典第376A(1)(b)节性侵条文,任何人(A)如果未经同意,用他身体的一部分(除了他的阳具)或任何东西性侵16岁以下者的阴道或肛门,将判罪成。
简廷照法官认为,“A”的定义不是女人,因为条文指的是有“阳具”的人;除非违反普通常识和人体学,否则A不能包括女人。
“法律用字是A是有阳具的人,而不是可解读为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女人。如果法庭把A解读成包括女人,就已越过解读法律的范围了,等于在重写法律。”
他说,上述条文是在2007年立法通过的,是属于相当新的条文。以字面和语法来看,条文的A是指一个有阳具的人。如果立法者的意思是指A既可是男的或女的,其实只要加上一些字,变成“除了他的阳具,如果A是男人”,就能明确表达。
法官认为,国会通过这项法令时,用意是只针对男人,法庭因此也不该去作出建议或干预。如果国会的用意是A也应包括女人,最好的做法是交由立法者去草拟,再让立法机构去修改条文,使它更为明确。
至于对女生做出猥亵行为的罪状,法官认为,被告虽患有性别焦虑症(gender dysporia,一种性别认同的心理障碍),但这不是求情因素。
他考虑被告是初犯、向警方自首,与警方合作等求情因素。此外,双方自愿作出猥亵行为,被告并没强迫女生,而女生也没蒙受严重的心理创伤。
法官认为,判处被告8个月的刑期是恰当的。
被告还面对另6项罪状,包括涉嫌掌掴女生、向生死注册局谎称是女儿的父亲、4次使用印尼的假护照进出新加坡。这些罪状尚待国家法院审理。
被告以须办理私人事宜为理由,要求延迟服刑,法官令她6周后(5月24日)服刑。
总检察署发言人受询时回应,控方将审阅判词,才来决定该采取的恰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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