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8日讯 )不愿被判“无期限”的监禁,一名运毒犯在新加坡法庭上向法官“求死”!
根据控状,运毒跑腿詹达川(译音,68岁)在2010年1月15日凌晨2时10分,乘德士从马来西亚新山入境时,黑色行李袋的底部暗格藏有10包共含不少于94.96克的二醋吗啡(海洛英的违禁成分),结果在兀兰关卡被捕。
在新加坡,凡贩运超过15克二醋吗啡的毒犯可被判死刑。然而,滥用毒品法令经过修正并于2013年生效后,毒犯经裁定只是跑腿,并给予当局实质而有效的合作或因有智力缺陷而无法明白罪行的严重性,就有望逃过死刑。法官有酌情权向符合条件的跑腿施加终身监禁和鞭刑,而非如过去所有毒犯包括跑腿,定罪后都会被强制性处死。
詹达川在2013年8月被判进口毒品罪名成立,并被裁定只是一个跑腿。控方当初以他没提供当局实质合作协助打击国内外贩毒罪行而拒绝对他发出证书,但控方在上个月改变初衷。
詹达川因此获得一线生机。然而,当其代表律师玛诺之极力为他求情,促请法官判他终身监禁后,詹达川却通过通译员表达他要求死刑的意愿,而不要面对“没有期限”的终身监禁。
尽管如此,高庭法官朱汉德还是维持宣判他终身监禁,没有让这名罕见要求死刑的毒犯如愿。
法官指出,被告在法庭是接受判刑,法官的责任是根据案情决定恰当的刑罚应为终身监禁还是死刑,而不是帮助一名囚犯达成寻死的愿望。
“我的责任是要确保施加符合原则和法律的恰当刑罚,不是评估个别罪犯对刑罚的选择。酌情权在于法庭,不是罪犯。”
据了解,詹达川不能对终身监禁的刑罚上诉。若不是终身监禁和至少15下强制鞭刑,法庭只能判詹达川死刑,没有其他判刑可选择。詹达川因年过50岁,所以逃过鞭刑。
法官也在判词中反问,死刑是否“终极刑罚”,没有比死刑更糟的刑罚。他以这名被告的情况说明,终身监禁对他而言可能比死刑更糟糕,因为他可能在80多岁才能获释,到时没亲友的他究竟能做什么,他又能否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