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3日讯)小贩摊位助手“创业”设立卖淫网站,让卖淫女郎在网站打广告,生意越做越大,刊登广告的女郎有110个,约一年内所收取的广告费达13万4550新元(约3万6328令吉50仙),结果非法“事业”被警方破获,被判监禁18周。
被告陈国光(30岁,译音)原本在小贩中心当摊位助手,去年3月创立卖淫网站,由于经营网站不需要太多资本,而且容易经营,因此决定设立网站,成为网站管理员。
为了扩大生意,被告决定向其它网站“挖角”。他从其它网站取得至少100名中国卖淫女郎的联络资料,然后发手机短讯给她们,或通过微信跟她们联系,要她们在他的网站打广告。
一旦对方表示兴趣,被告便索取照片和资料,包括身高、体重和三围等,或到她们打广告的其它网站拿资料。在被告的经营下,被告的网站有了知名度。
被告起初向每名客户收取10新元(约27令吉)佣金,在生意走上轨道后,不少卖淫女郎的“代理人”找他合作,他调高收费,每个月收取400新元(约1080令吉)广告费。
去年11月,被告所经营的网站有约110个女郎的资料。由于网站“太出名”,为了躲避警方的侦查,被告设立第二个网站,把一些女郎的资料转到这个网站。
被告在这段期间共收取13万4550新元广告费,他称成本开销为10万1756新元(约27万4741令吉20仙),利润3万2794新元(约8万8543令吉80仙)。
被告今年3月落网,警方搜出1万750新元(约2万9025令吉)现金。被告面对9项“靠妓女卖淫为生”的控状,他没有律师,求情时恳求法官给他机会,对他从轻发落。
被告曾聘请两名助手帮忙。这两人未落网,身份不详。法官下判时指出,被告经过精心策划,有预谋地犯案。此外,被告为了获取暴利,才犯下案件。这些都是加重刑罚因素。
“被告称通过玩电脑游戏掌握电脑技术是了不起的事。可惜的是,他没有把这方面的技术用在正当的用途。”
法官语重心长地劝被告出狱后,去找一份跟资讯科技有关的工作,不要再走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