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6日讯)香港女星张柏芝与前经理人余毓兴之间长达多年的合约纠纷,今日终于有结果。香港高等法院今日裁定张柏芝胜诉,原告余毓兴须支付讼费。
综合港媒报导,原告余毓兴与其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早前入禀法院,声称双方于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及两部电影合约。余毓兴指其先后预支共4276万港元(约2217万8700令吉)片酬,并要求张柏芝参演6部电影。
不过,余毓兴指张柏芝其后未有履行合约,因此向她追讨至少1276万港元(约661万8350令吉)违约赔偿。
针对余毓兴声称安排的电影计划,张柏芝表示有关电影项目根本未正式落实,形容相关作品“十划都未有一撇”,剧本、导演及演员阵容均未敲定,因此不存在拒绝拍摄的问题。她同时否认曾收取对方所指的276万港元(约143万1500令吉)订金。
张柏芝亦否认曾与余毓兴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并质疑文件为伪造,指合约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而后来也是余毓兴选择不再找张柏芝出演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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