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纪念已故乐坛天后梅艳芳的传记电影《梅艳芳》上映后,勾起大家的回忆,再次唤醒大众对一代巨星离世的不舍之情。不过,制作该电影的安乐影片于昨(2日)却遭到梅艳芳的胞兄梅启明入禀高院,控告侵犯其持有的“梅艳芳”商标,要求禁止再冒梅艳芳的商标,并索要赔偿,但未有列明索偿金额。
事实上,在《梅艳芳》上映时,梅启明亦有入场欣赏,事后接受港媒采访,他还以家属身份分享观后感,但却狠批电影很一般,认为描述梅家的部分略嫌太短,亦不理解为何没有梅妈一角。
另外,他认为,饰演梅艳芳的王丹妮,无论神髓或外形都不太相似,狠批对方的演出只有50分,只是合格。
然而,据港媒今(3日)报导,梅启明入禀高等法院,循民事途径控告制片电影的安乐影片有限公司。
他在入禀状称,自从2004年11月24日起,就持有“梅艳芳”及“Anita Mui”,且在2018年递交防御商标申请,服饰、内衣、耳机、全球定位系统(GPS)、皮革、文具、电器、研讨会、演讲或讲座、休闲中心服务、电影、音乐及贵金属产品如珠宝手饰等类别都成为覆盖范围。
入禀状续指,梅艳芳拥有极高知名度,以她名字作为品牌名称及连带商标极具商业价值。原告(梅启明)指被告(安乐影片)在制作电影《梅艳芳》时,其过程、内容及宣传品均未得原告同意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并会令公众被误导而错误理解该片与原告息息相关。
原告指被告的侵权及错误行为造成原告损失,故入禀高院申请禁制其继续作出侵权行为、交出侵权物品及要被告作出赔偿。
对此,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回应港媒,表示从筹备开拍到现在,都一直有法律团队跟进处理有关法律问题,并在合法的基础下进行电影《梅艳芳》电影的制作。“如今这事件已交由我们法律团队处理,现阶段我们不作任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