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7日讯)艺人周星驰被前女友于文凤追讨7000万港元投资分成案,周星驰作供两日半后,周五上午终完成作证。法官将案押后至下周一(30日)续审,将由周星驰一方传召其公司雇员Brenda Cheung、及前者胞姊周文姬作供。周星驰在作供尾声重申,分钱给于文凤完全是因为她是其女友,那些钱是给女友的奖励。
据香港《东网》报导,今日原告于文凤的大律师提出一批2011年的电邮,指周星驰当时向汇丰银行申请信贷,但汇丰方面指他年收入仅400万港元,不足以通过他要求的信贷额的压力测试,指明其年入必须达到1500万港元。而于文凤就代他覆信,指他将会开新戏,会收到2000万港元导演酬金。惟汇丰仍不满意,并反问周星驰会否将其“天比高”12号屋放租。
电邮纪录显示,于文凤在回应汇丰提问时,表示会以月租55万港元将天比高12号屋租出。其后周星驰的公司更与汇丰签订协议,把会收到的租金转予银行。虽然于现在指那只是申请信贷的后备方案,但这始终与周星驰指称,他早已决定留12号屋自住的说法不符。
周星驰就回应表示,不记得在2011年有此通讯。而他因为喜欢该地段和环境,所以决定留下12号自住。在此之前,他已买入附近的普乐道7号作居所。
“天比高”项目的合作伙伴胡亮明早前作供时曾透露,12号屋的装修很有个人风格。于文凤的大律师因此问周星驰,他身为名人,由他设计装修的单位会否可成为卖点。周星驰表示不同意,并指:“越贵重的豪宅,客人通常越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装修”,同时也指已装修的屋虽然可比“清水屋”卖得更高价,但就要承受风险。
周星驰在供词中表示,12号屋在2011年初完成装修,但他要到年底才搬进去。他今天在被盘问下就承认,他和胡亮明在2009年底已在该屋开派对招呼朋友,他解释那时屋内只是“主要地方表面做好了”,但因为屋比较大,许多细节工程仍未完成。
除了“天比高”外,大律师亦问及周星驰购买大埔豪宅比华利山之细节。周星驰指是发展商恒基方面向他推荐,他又亲身视察过后才决定买入,否认是受于文凤推荐入市。
强调分成是对女友承诺
周星驰在作供尾声接受代表自己的大律师覆问,同意曾向胡亮明说过,曾向于文凤提出给她10%的利润分成,但强调并非答应,而是自己提出分给对方,又指“这个承诺,完全是因为她是我女朋友”。
至于有关对于文凤的承诺,是否只局限于对方“有份帮忙”的项目,周星驰坦言:“既然是作为奖励女朋友,就不会说帮不帮到,我不记得有没有这样说过。”至于范围是否只包括物业分成,周星驰称:“我的理解是所有赚到钱的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