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8日讯) 中国男星鹿晗于2018年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其肖像权遭人使用在某餐厅广告牌和菜单上,鹿晗早前提出诉讼,并判涉案者败诉,需向鹿晗书面道歉和赔偿共人民币10万2000元(约6万2323令吉)的经济损失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然而,涉案者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三级人民法庭,法庭在28日下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案情指出,案件侵权人在未经鹿晗一方许可下,擅自在其经营的餐厅中,用上鹿晗的肖像,并印在广告牌、菜单、免洗杯上,并注上“鹿晗倾情推荐”、“一鹿有你 不离不弃”等带有鹿晗名义的广告宣传用语,更冒用鹿晗的亲笔签名,同时也将所有涉侵权的广告材料上传至网络上宣传。
鹿晗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透过律师起诉涉案人和其餐厅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庭,当时审理判决称,涉案人和其餐厅无法提供获得授权的证据,而涉案的广告牌等物品或令不知情的大众误认为,鹿晗为该餐厅和相关产品代言,造成影响。
法庭认为涉案是故意和有明显的侵权行为,因此判涉案人败诉,需要向鹿晗一方赔偿和道歉,而鹿晗的工作室在法庭宣判后,在微博上转发律师刘的微博,提醒大家有肖像权相关的法律保护,呼吁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