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晨神”林依晨前男友郑家尧被控性侵、猥亵友人13岁混血女儿案,一审遭判2年8月,案件上诉二审后,二审改认定他犯下4次“对少女性交罪”,加重改判7年6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26日驳回上诉定谳。
据《ETToday》报导,郑家尧本为富商,因2010年和小14岁的林依晨恋情曝光,才受到外界关注。由于林依晨被封为“零负评女神”,唯一对媒体爆发之事,就是这段恋情。当年外传郑男已有过婚姻和小孩,林依晨震怒回应:“现在和我交往中的这位男士,并不神秘,只是低调,他没有让我烦恼的、不当的异性交往关系,从未有过婚姻纪录、也未曾有过小孩。”不过林依晨结婚后,面对郑男的性侵案件仅淡淡透过经纪人回应:“已经很多年未与郑先生联络,也已经很久没有郑先生的消息了,我们实在没有权利和立场来回应或发表任何言论。”
判决指出,郑家尧(49岁)2013年因热爱运动而结识少女Amy的父亲,郑男常到对方家中作客,不料却与当时年仅13岁的Amy发生恋情。2014年2至4月间,郑男多次在自宅、Amy住处抚摸亲吻Amy胸部,甚至要求性交、口交。同年8月,郑男开车载Amy到礁溪游玩3天2夜,2人在下榻饭店性交,返途又在车内要求Amy口交,Amy父亲知悉后震怒提告。
检方认定郑男犯罪嫌疑重大,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时,郑男否认犯罪,辩称2人出游并无发生亲密关系,是因Amy父亲曾向他借17万5000元,不满被催债,Amy帮父亲出气才反咬他性侵。但一审士林地院根据Amy的说法:被告第一次见面时就知道她13岁,后来暑假快结束,被告约她出去玩,“第1晚住饭店时,我跟他说想自己睡,但被告不要,就和我同一张床”,第2晚被告就跟她发生性关系,第3天上午离开礁溪后,被告将车停在路边要她口交;另少女在侦查中清楚指出郑男下体特征,经检察官当庭命法医勘验后相符。一审法院因此认定郑男犯下2罪,宣告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8月。
案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认定郑男犯下“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与“对14岁以下女子性交罪”,共4罪,重判有期徒刑7年6月。考量他犯后不知悔改,犹饰词狡辩,因此加重判刑。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26日驳回上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