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4日讯)台北地检署侦办艺人秦伟涉性侵案,以涉犯强制性交罪7次以及强制性交未遂罪3次,提起公诉,因有部分行为是对未成年少女所为,检方建请法院加重其刑,10罪共求刑41年。
检方表示,秦伟为演艺人员,并担任公司负责人,在工作及生活上屡有结识女性之机会,于1997年间,因参与综艺节目演出时遭火纹身,经医护人员及个人长期努力,治疗及复健状况良好,日后屡以此经验参与或举办公益活动,给予外界积极正面之形象。
涉性侵两名未成年
但秦伟并未因外界对其肯定而尊重他人,反心怀歹念,挟其正面形象及可能另非从事演艺工作之人产生崇拜、憧憬之艺人身分,强行违反8名被害人意愿,对与渠等性交或企图性交而未遂,其中甚至包含两名未成年少女。
检方调查,1991年间,秦伟于圣诞节前后某日,邀约年仅14岁的后援会兼粉丝团成员F女,陪同他前往北市南京东路某广播室录制节目,当日4时许节目结束后,秦伟竟至该录音室2楼厕所内,拨打F女电话,要求她至男厕外等候,而后将她拉进男厕内,强行对F女性交得逞。
1992年初某日下午,秦伟再度故技重施,在北市忠孝西路某电视台摄影棚录制节目结束后,将与其他后援会成员前往探班的F女拉至茶水间内上锁,不顾F女推阻、闪躲表示反对之意,仍强行将F女压制在角落,所幸当时有人急切敲门,才未让秦伟得逞。
1996年7月,秦伟在某便利商店内,以欲商请拍摄MV为由向年仅17岁之B女搭讪,2日后邀约B女在北市五分埔商圈碰面,而后驾车载B女驶往汽车旅馆,期间B女明白表示“不要”,但秦伟仍强行对B女强制性交得逞。
同年8月七夕情人节后的某日晚上,秦伟再邀B女碰面,驾车载B女后,将车驶至北市某巷内停妥,按下副驾驶座开关使B女躺下,不顾B女以手推阻及明白表示“不要”,强行对B女强制性交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