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日讯)佘诗曼前年10月27日,与当时的经理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即无线),与冠岭有限公司签约拍摄电影《十月初五的月光》,合约称由前年11月8日至12月18日期间,合共18个工作日拍摄《十月》,收取合共190万港币(约99万令吉);如额外工作日,则收取日薪11万港币(约5800令吉)。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以佘诗曼时任经理人身分,入禀区域法院,向冠岭有限公司追讨超时薪酬。入禀状指,佘诗曼需超时拍摄《十月》一片,而根据合约订明,佘应可收取187万港币(约98万令吉)的额外拍摄费用,惟对方只于10月20日缴付一半,故原告现入禀追收馀款93万5000港币(约49万令吉)及有关利息。据了解,已于今年5月离开无线的佘诗曼,当时与无线的合约是以包薪形式,故这次即使无线成功入禀追讨额外片酬,佘诗曼亦不会因此分到多一分一毫。
佘诗曼22日接受电话访问时,直认对于无线入禀追讨馀款表示不知情:“我不知道,因为上一份合约(与无线)的钱已经解决了,其他的事不是很清楚。”问她拍摄时间是否比预期长了很多?佘诗曼称:“拍摄期都是交给当时经理人,演员是听公司话,最重要部戏顺利完成,大家合作愉快。”至于萧定一方面就表示不作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