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6日讯)周星驰为了《西游.降魔篇》的12.48亿人民币(约7.5亿令吉)票房分红,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公司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周星驰公司的全部诉求,原因是其中一份协议未签名盖章。
原告崴盈公司诉称,崴盈是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2012年制作电影《西游‧降魔篇》,就合作拍摄的事宜,与被告华谊兄弟签订了《〈除魔传奇〉(暂定名)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周星驰曾与王中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5亿人民币(约3亿令吉),华谊兄弟可给予原告票房分红,双方通过邮件就此达成《补充协议二》。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票房收入人民币12.48亿人民币。原告不仅应根据《合作协议》取得收益分成,还应根据《补充协议二》取得票房分红,共计人民币1.77亿(约1亿令吉),但目前被告尚有8610万人民币(约5200万令吉)未支付,故被诉至法院。
三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崴盈公司据以主张票房分红的《补充协议二》,因缺乏双方签字、盖章而未成立,据此驳回了崴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谊方曾许诺盖章
崴盈公司的代理人透露,双方就《补充协议二》达成最后版本后,时任华谊兄弟财务与运营总监的娄某曾表示,由于新年临近,公司某位领导想在节后再完成盖章等手续,但新年期间这部电影取得高额票房收入后,崴盈公司再联系华谊兄弟要求盖章时,对方再无回复。他表示将和公司商议再决定是否上诉。
收入不全由自己支配
华谊兄弟的代理人透露,华谊兄弟无法支配所有票房收入,其中还包括了国家税收和院线分成等费用。他说,该片总投资约1.13亿人民币(约6830万令吉),其中华谊兄弟投资8800万人民币(约5320万令吉),实际可支配收入约1.8亿人民币(约1.1亿令吉),包括崴盈公司在内的其他投资方拿到了总收入的50%,他们还拥有了包括海外和新媒体的发行权。合同约定是双方谈判的结果,如果还要再支付其他分红,就失去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