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0日讯)倘若国油公司决定在法庭挑战砂拉越当局对于其天然资源的权力的话﹐则马来西亚的整体经济或将受到负面影响。
砂土保党宣传主任拿督依德利斯布昂今日发文告说﹐媒体报导有关国油公司正考虑对砂拉越政府采取法律行动的报导﹐是令人遗憾的。
“若继续相关路线﹐我担心它将不利于马来西亚的经济﹐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性的。如果有不负责任者趁势而下的话﹐则其可能导致联邦及砂拉越的关系变得紧张﹐甚至引发一定程度的政治裂痕。”
他称﹐他为此需要发出“警告”﹐因为马来西亚人无法承受当前砂拉越与大马昌明政府关系遭到破坏。
“只要我们想进步并取得更高峰的发展﹐我们就要真正珍惜﹐并且应该维护是种良好关系。”
他续披露﹐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明确说过﹐当前不是谈论的时候﹐而是需要执行那些在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下获同意事项的时候。
“当局只需要坚持认真履行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及马来西亚宪法的条款。”
他提及﹐砂拉越在油气﹑土地﹑森林及其他天然资源事项上的主权﹐已经获得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的特别巩固与保护。
“我们的联邦宪法﹐是以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精神为主﹐如果没有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的话﹐就没有马来西亚的成立。”
他说﹐在多个领域的自主权方面﹐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保留了砂拉越的独特地位。
他强调﹐法律行动可能会蔓延﹑并全面升级成为历时多年的司法之战﹐并让许多相关课题浮现。
他说﹐其中一个最大的课题﹐将在于国油公司本身在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下享有的权力及权利是否有效﹐而那肯定会受到质疑。
他指出﹐多年来﹐媒体上出现了许多有关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之不足之处的法律观点及论点﹐因为其并未在砂拉越与沙巴立法议会中获得通过。
他披露﹐有专家断言﹐尽管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存在﹐但砂拉越对于其天然资源的主权仍属于砂拉越所有﹐而所有在马来西亚组成前就存在的相关法令也依旧有效﹐包括砂土地法典﹑石油开采法令及森林法令等。
他说明﹐在联合国注册的1954年女王枢密院令规定﹐砂拉越殖民地的面积﹐理应包括其大陆架﹐即概括其领海内的海床和公海下的底土。
“砂拉越土地上的天然资源权益将延伸到其领海﹐包括其海床和底土﹐即按照1958年日内瓦公约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扩展到200海哩。”
他指出﹐谈及沙巴及砂拉越等共组联邦伙伴的大陆架天然资源权益﹑包括其海床与底土的话﹐则应该以本土律法为准。
“我们不希望有任何不法之徒引起政治骚动或动荡﹐并破坏了马来西亚的和谐与繁荣。”
他认为﹐身为负责任的全国企业﹐国油公司必须关注整体﹐而不是只注重其业务。
“国油公司需要协助马来西亚取得各方面的稳定﹐包括其社会政治动态等。作为联邦的忠实伙伴﹐我相信砂拉越将同样尽力做到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