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6日讯)砂拉越全民团结党秘书长峇鲁比安表示,马来西亚政府撤回关于使用“阿拉”字眼的上诉,为我国的和平与和谐提供了解决方案。
他指出,此举还提供一个相互尊重其他宗教信徒的决议,毕竟非伊斯兰宗教的信徒在几个世纪以来,都使用“阿拉”这个词。
“因此,我们对联邦政府停止上诉的决定表示赞赏,并希望各方尊重这项决定。”
峇鲁比安也是峇卡拉兰区州议员,他昨晚发文告如此表示。
他表示,1988年印刷新闻和出版法令并未授权禁止文字。
他声言,联邦宪法保障基督徒信奉和实践其宗教的自由,除非涉及“任何违反与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有关的一般法律之行为。
他称,拿督诺比法官在对“阿拉”问题的判决中曾表示,内政部的命令超出了其权力范围,并表示这样的禁令是违反宪法的。
“她裁定,根据第11条,没有这种权力可以限制宗教自由,即使在公共秩序受到威胁时,宗教自由也受到绝对保护。”
他遗憾,西马的几个州立法禁止非穆斯林在其宗教活动中使用“阿拉”一词。
“必须指出的是,根据宪法,各州没有这样做的权力,它只允许各州控制或限制其他宗教向穆斯林的传播。”
“如果这些州坚持禁止使用‘阿拉’是符合宪法的,可以尝试执行它们的法规,并面对随之而来的挑战。根据1988年印刷新闻和出版法令,联邦政府不能这样做。”
他说,联邦宪法的宗教自由适用于马来西亚所有州属。
“因此,建议此禁令仅适用于西马半岛的解决方案是违宪且行不通的。”
他说,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规定了宗教自由,以及允许在沙巴和砂拉越使用“阿拉”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