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砂州政府若要全权掌管矿产开采权,就必须先修改或废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及《2012年领土海域法令》,否则极有可能违反宪法。
马来西亚和国际研究院副教授莫哈末费沙博士指出,尽管根据联邦宪法,天然资源确实记录在州事务表内,联邦政府通过的《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允许联邦政府接管各州属的天然资源开采权,包括石油及天然气。
“也有不少人认为,石油发展法令是违宪的,因为联邦宪法下,天然资源是属于州属的管辖范围内,但中央政府却通过这项法令,夺走州属的权力。”
他表示,虽然砂首长阿邦佐哈里宣布,砂州政府于今年7月全权掌管矿产开采权,但只要石油发展法令及领土海域法令仍有效执行,砂州就无法获得相关权力,尤其本季国会并没有任何关于修改石油发展法令的动议。
“石油发展法令赋权联邦政府来掌管,如果要全权掌管,就必须修改法令,比如联邦政府掌管全国矿产开采权,砂州出外。或者可以选择全面废除法令,那么天然资源的开采权就会归还各州属,比如沙巴、柔佛或吉兰丹等。”
费沙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指出,《2012年领土海域法令》约束砂州及沙巴对海域的控制权,从300海里的范围,缩小至3海里。
“这也意味著,若国油(PETRONAS)在3海里以外的海域,发现石油或天然气,他们不会给砂州任何石油权利金。”
他指出,阿邦佐哈里所说的无需碰触这两项法令,也可全权掌管矿产开采权,目前可算是触法的,因此砂州政府必须要要求修改两项法令。
他举例,沙巴团结党所提呈的反跳槽法令,虽然曾在议会中通过《反跳槽法令》,但有人上诉至法院,法庭基于联邦宪法赋予人民自由选择政党,因而宣判这项法令是违宪的。
“如果砂拉越确实要夺回矿产开采权,那么他们应该挑战这项课题,即必须修改或废除上述两项法令,来确保砂州能取得开采权。”
另外,来自砂拉越大学(UNIMAS)的詹尼里阿米尔教授认为,中央政府归还砂州天然气及石油开采权,是一项非常好的决定,不仅能为砂州经济及社会经济带来好处,同时也有更多收益来发展数项项目,尤其是乡区的设施。
他表示,这不仅能打破乡村及城市人民之间的隔膜,也能打破砂州与大马半岛人民的隔膜。
“(联邦政府)有意或无意地夺走马来西亚协议中,所赋予(东马)的权力,因此他们必须归还这份权力,而这是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