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都鲁30日讯)大马建筑工业发展局的民都鲁分局前经理,因涉嫌将维修工程交予胞妹公司,滥权罪成,被判坐牢一年及罚款4万3000令吉。
无论如何,由于被告已提出上诉,法官批准暂缓其刑期,被告必须在14天内,向高庭提出上诉。
惟被告必须于今日内缴清4万3000令吉罚款,并且须由2名担保人以2万令吉人事担保,和1万令吉现金担保外出,同时其国际护照须交由法庭保管。
被告是现年41岁的莫哈末达依,他被控在去年11月,将约7000令吉的冷气维修工程批给自己的胞妹,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
他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23(1)条文下面对两项指控,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24条文下面对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首控状指出,于2016年11月16日,被告将该分局的冷气维修工程批予胞妹的公司处理,涉及金额为1085令吉。被告被判处监禁6个月及罚款1万令吉或可监禁3个月取代。
次控状指出,被告在于上述日期和时间,将该分局的后玻璃门维修工程批予胞妹公司,涉及金额为6580令吉。被告被判处监禁12个月及罚款3万3000令吉或监禁6个月取代。
两项刑罚被谕令同时执行,即日生效。
他今年7月间被控时否认有罪。本案在今年8月进入审讯,控方共传召了11名证人,而辩方仅传召2人出庭。
此案的主控官在其陈词中指出,贪污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更关乎公众利益,特别是身为政府机构的高层更须以身作则,小心处理,故恳请法官就此案上,给予适当的判决,避免给公众一个错误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