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3日讯)民主行动党埔奕州议员陈长锋遭撤除议员资格引起各界议论,其中一名法律学者认为,州议会的这项决定,不得带上法庭挑战。
国际伊斯兰大学法律教授凯里阿兹敏表示,基于三权分立的精神,司法机构不得干预立法机构的权力。
他说,联邦宪法第63及72条文赋予国会与各州议会特别权力,确保立法机构是一个不隶属于任何机构下独立的机构,让立法委员在不受执法或司法机构的干预的情况下,履行他们的职责。
“而其中一项特权就是,联邦宪法第72(1)条文显示,各州议会上所进行的任何程序都不可被带上任何法庭。”
他在针对陈长锋遭撤除埔奕州议员的资格,接受《马新社》访问时,如是表示。
凯里阿兹敏指出,根据砂拉越宪法第17与19条文,州议会有权利议决一名州议员是否有资格继续担任州议员。
难以带上法庭挑战
“砂拉越宪法第17(b)及(g)条文阐明,州议员人若被宣布破产或是自愿接受或使用外国公民权,或是曾经宣誓效忠其他国家,该名州议员将会被取议员资格。”
他说,更何况砂州宪法第19条文也显示,州议会程序中若有任何关于撤销州议员资格的动议,该议会中的议决成果将会是最终决定。
他认为,州议会不仅拥有特权撤除陈长锋身为州议员的资格,州议会昨日的议决也难以被带上庭挑战。
“很难总结州议会所作出的决定是否能够被带上法庭挑战或更改,因为这已经违反了联邦宪法及砂拉越宪法。”
另外,凯里阿兹敏补充,根据联邦宪法,立法、执法及司法机构是三权分立且独立的国家重要机构,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得以干预其他机构的运作。有鉴于此,司法与执法机构都不能干预立法机构的事务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