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18日讯)沙巴净选盟主席珍妮拉幸邦面对触犯和平集会法令案,推事庭今驳回珍妮拉幸邦要求撤撤销控罪的申请。
法官是以控状未违反宪法中“集会自由”条文,驳回被告的申请。案件定于6月13日及14日续审。
被告珍妮拉幸邦被控于去年8月29日在丹绒里拔里卡士湾号召非法集会,而触犯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
另一控状指她于去年8月30日早上10时至中午12时,在里卡士湾公园号召非法集会。
被告面对两项交替控状,指她在上述地点未遵守警方条规,向市政厅申请集会准证,触犯和平集会法令第15(3)条文。
此案于本月3日开审,副检察司颜炳君传召第一证人阿吉朱副警监供证,如何根据互联网上文告报案经过。
被告代表律师南星接著向庭上指出,被告面对控状涉及宪法赋予民众集会自由课题,较后列举案例及提呈书面陈词,要求法庭撤销被告的上述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