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马华副总财政拿督刘亚强表示,在“ 大马一家”理念下,国家应该确保家庭的整体性,捍卫孩子的权益和消除性别歧视。
针对,吉隆坡高庭作出标志性的裁决,宣判拥有外籍配偶的大马母亲,在国外生下的孩子可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与大马父亲享有同等权利后,内政部决定挑战这项决定,并提交上诉申请一事,他今日发表文告,促请首相指示总检察长接受高庭的宣判,并放弃针对这项裁决的上诉。
刘亚强说,所谓的“ 大马一家” 精神,是国家各界都应该尊重和执行高挺的裁决。大马昨天才迎来马来西亚日,更应该在司法、人权、性别平权上有更进一步的跨越和提升。
“我国政府在1995年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以及《儿童权利公约》(CRC) 。CEDAW第八条文表示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CRC第七条文显示儿童自出生起就应该享有取得国籍的权利。马来西亚作为这两项公约的缔约国,乃是被它们束缚,并且有义务实践其内容。签署至今已26年,我们有义务立法保障性别平等。”
他说,对大马女性,特别是与外籍配偶结婚并诞下孩子的大马籍女子,这份正义已经迟到了64年。如今法庭好不容易作出标杆性的裁决,政府应该顺水推舟迈向性别平权,切勿开倒车!
“政府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已作出许多努力,也尽量在各领域保障女性获得跟男性同等待遇,然而在大马公民海外生子入籍方面却男女有别,女性长期受到不公平对待。”
他指出,在此之前,拥有外籍配偶的大马母亲不能让在海外出世的孩子享有大马公民身份,导致家庭分离,孩子无法接受教育及医疗保健、不确定的居留身份,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孩子甚至成为无国籍儿童。
“大马母亲应享有与父亲相同的权利,通过法律赋予其子女公民身份。事实上,这项裁决将使促使更大旅居海外的大马人能返国贡献,间接逆转人才外流,也为我国落实两性平等创造了绝佳时机。之前的宪法诠释已间接对女性构成歧视。”
他说,另外,根据我国宪法附录二第2部分第1(b)条文,一个在国外诞生的孩子,若其父亲是大马公民,那孩子也可以成为大马公民。然而,这项宪法条文并没有涵盖在国外诞生,但母亲为大马公民的孩子。此宪法条文对大马母亲构成歧视,在世界上,只有25个国家传递公民权的权利上彰显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若宪法有修正的必要,相信举国上下都会支持。让我们见证,大步迈向性别平等及更公正的大马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