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雪州行政议员拿督邓章钦表示,路牌是官方告示,不是《联邦宪法》152(1)(a)条款下个人或社群的宪赋权利,所以路牌只使用马来文,是符合宪法第152条文第一原则,也没触犯152(1)(a)及152(b) 的条件。
他今日在面子书专页发文指出,雪州行政议会对新村路牌加入华文没有问题,但是基于极端政治势力挑起一些马来人不满,雪州政府因此遵循苏丹的劝告,按照宪法第152条规定官方语文为马来文的第一原则,决定路牌只用国文,即马来文。
“这项决定,并没有触犯或影响152(1)(a)条款的条件。华人使用华文或其他社群使用其他语文,依然是在宪法第152条(1)(a)条件下受到保护,即任何人(除了官方用途外),不得被禁止或阻止使用、教导或学习任何语言。”
“所以华人使用华文,或任何其他社群使用各自的语言,即使会令任何人不满、不安,依然不可以受到禁止或阻止,因为只要不是官方用途,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任何语文,那是个人的宪赋权利,但路牌是属于官方告示。”
文告也提及,有人提出在1963/1967年国语法令第3条,认为可以引用这一条款保留路牌的中文字。该法令的原译是,任何条款不能影响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认为需要基于公众利益,行使权利使用任何官方文件或通信的任何其他语文的翻译本。
“以上的条款并没有授权政府在路牌上使用国文以外的语文,除非‘通信’这个词,能扩大诠释,包括路牌在内。在现有的政治氛围与状况下, 还没有条件能让政府扩大这样的诠释,所以雪兰莪州政府接受苏丹的劝告,按照现有联邦宪法及国语法令行事。”
他指出,雪州政府遵循雪州苏丹的劝告及谕令,指示州内地方政府把双语路牌换回原来的国文路牌,事先已历经政府内部详细且全面的讨论。
他也重申,自1957年独立到2017年整整60年,雪兰莪向来只有国文路牌,直到2017年雪兰莪地方政府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新村及马来村的路牌,按照情况加上华文或爪夷文,才出现双语路牌的措施,但是现在基于事态的发展,所以才做出相关的改变。
根据《联邦宪法》第152(1)(a)条文阐述,除了官方用途,没有任何人能被禁止或阻止使用、教导或学习其他语言;和152(1)(b)条文阐述,不能阻止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行使权利,保留及维持联邦内任何其他社群使用及学习各自语言。
随后,一名李姓网友在邓章钦的发文下,留言提问道,请问以后同样条文,同样的理由是否可用在承认统考上?因两者都受到极端分子反对。
该提问获得邓章钦亲自回复,指统考本身是华社行驶《联邦宪法》第152(1)(a)条文的宪赋权利所办,政府也没禁止统考,符合该条文。
他说,至于承认统考则不关乎第152(1)(a)条文,马来组织按照的是第152(1)条文的第一原则处理;华社则是按照第152(1)(a),只能解决统考的合法性,但解决不了承认的问题,所以现在华社是再加学术理由来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