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22日讯)台湾台北一名刑警与妻子新婚不到半个月,却因妻子与一名王姓男子关系过于亲密而亮红灯,双方签下和解书,内容载明离婚后3日内须复婚,且妻子不得与王男再有联系,然而两人办妥离婚的同一天,妻子竟与王男登记结婚!
台媒报导,判决书指出,陈姓男子与刘姓女子于2024年8月下旬完成结婚登记,但婚后不久,前者便察觉妻子与王男往来频繁,亲密程度超出“一般朋友”范围。
双方多次沟通后,在同年9月10日签订和解书,约定女方不得再与王男接触,否则须支付10万元新台币(约1.3万令吉)精神慰抚金;若两人离婚,需在3日内再度登记结婚,违反者同样需负担10万元赔偿。
原以为这份和解书象征两人愿意重修旧好,然而两人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手续,刘女竟在离婚的同一天,立刻与王男完成结婚登记,让陈男大感错愕。
他指控,刘女以“短暂离婚”为由,使他误信双方会按约复婚,实则趁机另结新婚,行为已涉欺罔。此外,女方过去因婚姻冲突多次发生情绪性事件并遭通报,导致他的任职单位得知相关负面情况,让他身心与名誉受损,因而提出20万元新台币(约2.6万令吉)求偿。
对此,刘女则主张,当初之所以与陈男结婚,是因感到受到威胁,并非出于自主意愿,和解书内容对她的自由形成不当限制,违背善良风俗,应属无效。她强调,离婚后随即与王男结婚,是担心事后被陈男要求依约复婚,并否认自己以诈术引导后者离婚。
士林地院审理后指出,和解书中“离婚后3日内必须复婚”的约定牵涉个人的婚姻自由,显然违反善良风俗,因此无效;至于禁止与王男往来的条款,由于两人签约当天即离婚,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该限制在离婚后自然失效,陈男也不得再据此请求赔偿。
不过,法院特别注意到,刘女签下和解书、与陈男办理离婚、再与王男登记结婚,三件事全部发生于同一天,此举足以让陈男误以为2人会依约在3日内复婚,却在当天即另结新婚,“其所为难谓非属诈欺”。
法官认定,刘女确实以不实讯息使陈男在非真意情况下同意离婚,侵害婚姻中受保护的人格法益,且情节重大,陈男有权请求精神慰抚金。综合女方的行为模式及对陈男造成的心理冲击,法院认为他所请求的20万元中,以10万元较为适当;其馀金额因无理由而驳回,全案仍可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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