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2日讯)台中市王姓男子指控,隔壁20多年的董姓邻居长期在靠近其客厅墙壁处,故意用刷牙、洗衣、切菜等生活动作,制造噪音、气味,造成他罹患躁郁症,工作不保,向董求偿200万元(约29万令吉);董辩称,他每日清晨及出门,晚上8时才返家,在家都是日常生活的声音。一、二审都认定,董的活动没有达到一般人难以忍受程度,判王败诉确定。
判决指出,王姓男子与董姓男子是20多年的邻居,二人房屋紧邻,但王男在去年间指控,董从多年前开始,即不分日夜,长期故意在紧靠他客厅窗户的墙壁处,利用刷牙、洗脸、洗衣、摔铁盆、洗碗、切菜,制造各式敲击声及噪音迄今,严重影响原告睡眠品质及身心健康,导致他严重失眠,经诊断有躁郁症及忧郁症。
王男也指控董在紧靠他房屋客厅墙壁处,窥探、偷听他家中动静,甚至在新冠肺炎期间,以不戴口罩方式,靠近他家客厅,造成他受有工作损失100万元(约14.5万令吉),另外求偿100万元精神抚慰金,总计向董男求偿200万元。
一审审理期间,董男辩称,他平日上班时间为清晨7时至晚上8时,每天都很累,回家只有洗澡、睡觉,没有制造噪音,只有假日在家时间比较长,很少与王碰面,但确有在院子内为洗衣、切菜等日常生活行为,并无特意侵害王权利。
一审审酌,根据王提供的搜证影片可知,董男是在一般人活动时间,做切菜、洗衣等行为,属于“合理的社会活动”,没有证据证明董的活动已制造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另外虽然王被医院诊断有疑似躁症或轻躁症状,任职公司也与王解除劳动契约,但没有证据证明与董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王诉请。
王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求偿9万元精神抚慰金,但台中高分院仍维持一审认定,认为王声请无理由,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