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1日讯)中国一名初中二年级学生遭15名同学在学校厕所霸凌,他为了自保掏出折叠刀乱挥,期间共致伤3人,其中两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针对此案,法院最终认定江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周四(30日)透过指导性案例,这是该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五件指导性案例,针对学生霸凌、家庭虐待、向未成年学生违法售酒、婚内监护权及隔代探望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统一了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
其中,备受关注的自卫案例,明确划分了学生在遭遇霸凌时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限。最高法院指出,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这起案例发生于湖南某中学,被告为初二的江姓少年(化名,时年14周岁)。
江某在春游时与同班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之后江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被告江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江某不甘示弱言语回应(案发后其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当日早读下课后,江某在上厕所时,孙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并踢其一脚。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各自散去。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邀约同学张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并向张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
15人厕所包围踢打
午饭后,孙某又邀约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随后,孙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江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拒绝前往,孙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公分)藏在右手衣袖内。到达厕所后,孙某、胡某、张某及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围住。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颈部,把江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孙某、胡某、张某等人一拥而上踢打。
在受到群殴后,江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背后的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后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
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7日,江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江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年7月6日判定江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这一判决后来经检察院抗诉,最终在二审期间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最高法院释法 明确正当防卫界限
最高法院强调,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学生霸凌中的不法侵害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作出合理判断。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最高法院表示,将围绕校园霸凌、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调研,适时推出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发布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及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每一起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依法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