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统的61年统治在它72岁生日(5月11日)前两天被终结,中文用“变天”,英文用“regime change”,两者感觉相似其实内涵有别。
“变天”的“天”在古文的语境里是“天子”(皇帝),变天因此就是“改朝换代”。
改朝换代,只是统治者的改变,不代表制度的改变。明朝取代元朝,清朝取代明朝,尽管统治者连种族都不一样,专权君主制没有改变,导致王朝腐化没落的问题永远继续,因而有文学家“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的沉痛慨叹。
如果509的意义就是改朝换代,那么,岂不是国阵的王朝被希盟的王朝取代而已吗?
变天应该如英文regime change所言的“政体变更”,最需要改变的不是赢家,而是游戏规则。
509前的马来西亚,属于“选举型专制”(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政体,细分可称之为“选举型一党制国家”。它不但由单一政党集团执政,同时也独揽大权,可以操纵选举、压制在野党、支配经济,以致官僚军警乃至民众都党国不分。
如果“变天”是“政体变更”,那选举型一党制国家就必须终结,而不仅仅是换主人。安焕然老师明确指出“改朝换代”在意识上的错乱,认为应该是“政党轮替”。
我以为,即使“政党轮替”仍然不够透彻,因为轮替只能限制政党掌权的时限,并不保障执政党不会专权,不会把官僚机关、法院、大学、媒体变成党的附属团体。果然如此,政党轮替,将只能保证被执政党控制的各种机关会不时随选举浪潮易主,但不能保障社会的多元开放。
有选举、能换政府但无法限制政府权力的政治体制,学理上称之为“选举型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只比“选举型专制”稍好。
多党制,不是两线制
另一些论者则把“变天”等同为“两线制”的确立,但“两线制”论述有两个问题。第一,它可能遥不可及。如我过去预测的,这两天盟党与议员蝉过别枝,下野的国阵可能树倒猢狲散,其残部不足以问鼎中央,甚至因此而走偏锋,短期内不会有能与希盟一较长短的第二阵线。
第二,它未必有利民主竞争。本届大选清楚显示了,在“领先者当选”选举制度下,两军对决,让主流政党得以挟持选民,不但排挤小党如社会主义党,甚至连有民望的原任议员也受到割爱。
取代“一党制”的,因此不应是两线制,而是多党制。
不过两线制所师法的英国西敏寺体制有一个概念,却可以是破除一党制遗留、建立多党制的利器:“忠诚在野党”。“陛下的忠诚在野党”(Her Majesty's Loyal Opposition)和“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效忠的对象一样是君国。
朝野政见有别,竞逐权力,有如争冠的球队,而不是不共戴天的仇敌。“忠诚在野党”不但不会被污名化、被打压,反而会在关键课题上受邀与政府一起共商国是、与闻机密,因为最大的在野党就是政府的备胎。
打压在野党,只会逼在野党走偏锋。巫统在1969年后强调“马来人大团结”,从根本上否定马来在野党存在的合法性,结果,哈迪为伊斯兰党的生存找出一条激进的生路:否定马来西亚的正当性,因为它“维持了殖民地统治者的宪法和异教徒的法律”,因而让提升伊斯兰教法成为马来反对政治的长期主轴。
允许在野党健康成长
巫统倒了,政权顺利转移,国阵式微,我们能够期待多党制出现吗?培植有素质的忠诚在野党需要什么条件?希盟竞选宣言中答应了多少?还有什么是需要增加的改革?我以为至少要从四方面来看。第一:在野党必须有足够机会表现。
议会越专业化、议员分工程度越高,单靠火爆言论出位的议员就会失去舞台。
希盟宣言第16项承诺“回复国会尊严”下包含多项重要改革:国会在野党领袖享有部长级待遇;议长为民选议员但必须放弃党籍;每个部门乃至总检察长署、反贪污委员会、国家银行、总稽查署等需向国会内专责的特委会负责;在野党专属的议事日期;国会会期不少于100天。一旦落实,草包议员将无所遁形,而认真的在野党议员则将展现光芒。
第二:在野党必须有更多机会赢得行政权力。掌握行政权力与资源让政党减少走偏激路线的诱因,而选后成立联合政府的机会,则进一步逼使政党为了保留合作空间而避免不必要的对立。
要在野党趋向温和,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改革选举制度,使之较符合比例代表制精神,让更多政党有机会赢得议席,增加成立联合政府的可能;另一方面推动权力下放,让州政府有更多权力,让县市政府民选。希盟最明确的承诺仅有地方分权,即在第25项承诺“回复联邦制真正精神”下,把公共交通、福利、社会服务、农业和环保权力下放给州政府,而每个州所贡献的所得税,最少10%将交回给州政府;以及,检讨马来西亚协定的落实,让砂沙获得20%石油税,并可成立本身石油公司,并最终把两州所贡献税收的一半用于其发展。(第40、41、47项承诺)。
然而,希盟对地方政府选举却避而不谈,也仅承诺限制选区大小的差距。(第25、17项承诺)。
第三:在野党必须有足够财力竞争。没有财力支持,政党就自然营养不良,或者受制于金主。希盟宣言的承诺非常扎实,政党辅助金(第18项承诺)与议员拨款(第16项承诺)都将根据透明方程式分配,不歧视在野党。
第四:在野党必须不受政治压迫,包括选择性提控。希盟宣言在这方面的承诺,非常周密,分别针对《煽动法令》等恶法(第27项承诺)、司法机关(第19项承诺)、检控机关(第15项承诺)、反贪污委员会(第14项承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把总检察长(AG)和公共检控官的功能分开。
纵观以上,除了选举制度改革与地方政府选举之外,我们有理由对多党民主的成形感到审慎地乐观,但是,切记不可荒于监督与鞭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