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4日讯)少年夜骑脚车遇车祸案女司机沈可婷判监6年的高庭裁决,引起举国关注,执业律师颜炳寿直言,一般情况下,处理上诉案的法庭不会随意推翻一开始承审法庭的判决,新山高庭干预和推翻推事庭的无罪判决不寻常。
他解释,因为推事是有机会在审讯现场亲自聆听、观察和审视证人的供词、神情、可信度的人,也相对可以做出比较客观判决的人。处理上诉案的高庭法官只是阅读推事的判词、证人作供的文字记录,并不在审判现场。
“除非是承审法官判决时犯下明显错误,否则上诉阶段很少被推翻。”
颜炳寿也是马华居銮区会主席兼远景研究中心(CENBET)联合主席,昨晚针对沈可婷案件最新判决,通过面子书直播作出上述表示。
他也在直播中列出,所谓明显错误的定义,包括没有法律依据、站不住脚、很离谱的错误,以致任何一个法官都不会做出的判决。
“只要法官的判决客观,没有明显错误,处理上诉的法官就算不喜欢判决,也不能干预和推翻。”
颜炳寿进一步解释,推事庭是根据人证、物证显示沈可婷没有超速、有扣安全带、路况正常,发生车祸的时间是凌晨3时,事发地点是一条普通大道,判定这起事件是交通意外,不是危险驾驶造成死亡。
他称,处理上诉的高庭却认为,事发时间是凌晨3时,被告超速(之前专家与执法人员的供词指沈的车速为每小时44.53公里,没有超速),以及明知道路段上下山,应该更谨慎。
他认为,因为没有更加谨慎、所以是危险驾驶的判决,让他无法接受。
他也提到,被告选择无宣誓自辩,或许导致高庭法官质疑被告辩词的可靠信,不排除是影响高庭判决的原因。
“在刑事案件中,一旦表罪成立,被告有3个选择,即保持沉默、宣誓自辩(自辩后,主控官可以盘问被告),这是可信度比较高的自辩方式。又或者是无宣誓自辩(自辩后,主控官不可以盘问被告),这是可信度会有所折扣的自辩方式。”
他解释,一般上,会选择无宣誓自辩的理由包括,担心被告年纪太小,情绪不稳定,无法应对主控官的盘问;或者担心被告思绪很乱和讲话讲不清楚,反而影响案件,所以选择让其他证人出庭作供。
“当事人为什么选择无宣誓自辩,不得而知。这点也可能影响接下来上诉庭的判决。”
对于法庭暂缓执行或者保外候审的考量因素,颜炳寿解释,在法律上,上诉不是自动成为暂缓执行或者保外候审的理由,尤其牵涉人命伤亡,通常要保外候审是相对困难。
“但是,法律也允许法庭有斟酌权,允许上诉期间保外候审,惟必须有特殊的理由和状况。这需视案件的严重性、下判坐牢时间的长短、上诉期间重犯的可能、被告的犯罪记录、保释金金额、上诉的法理根据胜算等因素。”
颜炳寿认为,沈可婷有机会上诉成功,惟无宣誓自辩或许有点隐忧,上诉暂缓执行也是有机会,主要是基于上诉庭有可能判定高庭推翻推事庭的判决已经超越了高庭法官应该做的事;被告是初犯,重犯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
他说,造成社会舆论非常尖锐和分化的案件,法庭通常不会急著把被告关起来,否则多少会伤害公众对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