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8日讯)华裔男子两年前被控在油棕园屋寮拥有毒品及枪弹,新山高庭今日以没有证据显示上述毒品和枪弹是属于被告,控方证据不足为由,宣判男子无罪释放。
被告是来自皇后花园的39岁装修业者刘永顺,今日在新山高庭获判无罪,当庭释放。
根据控状指出,被告被控于2014年9月4日,下午5时30分,在位于士姑来通往笨珍高速公路约3公里处的油棕园屋寮内,因拥有毒品及枪弹被捕,面对5项提控。
首控状指出,被告被控在上述时间和地点,拥有58.76克摇头丸(MDMA),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一旦罪成,唯一刑罚是死刑。
第二、三项控状则指,被告在上述时间和地点,拥有4.94克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MDA),以及0.08克单乙?吗啡(Monoacetylmorphines),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且可在相同法令的第12(3)条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可被罚款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另外两项控状指,被告在上述时间和地点,藏有一把手枪及6枚活子弹,首项非法拥枪的罪行,抵触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14年及不少于6下鞭笞。
相信法律公正
至于非法拥有子弹的罪行,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一旦罪成,则可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案承审法官是拿督莫哈末沙菲亚,主控官为诺阿兹扎,被告代表律师则是阿斯拉菲及安华拉尔。
莫哈末沙菲亚下判时指出,由于没有证据显示上述毒品和枪弹是属于被告,因此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刘永顺获当庭释放,他表示,仍旧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对于上述裁决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