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2日讯)4名公正党成员及社运分子2年前参与学运领袖阿当阿里的烛光和平请愿活动,在“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下被定罪,代表律师今日针对新山地庭的裁决向新山高庭提出上诉。
上述4人为高悦发(54岁,工程师兼愿景工程会员)、锺少云(57岁,会计师兼公正党地不佬区部主席)、莫哈末沙烈(62岁,电子工业工会执行秘书兼公正党党员)及范平东(53岁,自雇人士兼愿景工程主席)。
4人于2013年5月20日晚上9时,在新山敦拉萨路一家油站参与“声援阿当阿里和平烛光晚会”,因而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4(2)(b)条文(集会地点被列为禁区)而在本月15日相同法令的4(3)条文下被治罪。
高悦发及范平东代表律师哈山卡林、锺少云代表律师约翰弗南迪斯及莫哈末沙烈代表律师潘伟斯今日纷纷现身法庭,提呈上诉文件。
约翰弗南迪斯表示,他们主要将针对联邦宪法第10条的集会自由而向高庭提出上诉。
潘伟斯则指出,由于此案件是首个在和平集会法令下被定罪的案件,所以向高庭提出上诉将会是先例,该法令的第4条文也将受到瞩目,相信届时将出现一些法律新课题。
裁决成重要指标
“上诉庭裁决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反宪法,所以撤销公正党州议员聂那兹米的控状,这项裁决成我国重要指标,所以相信新山高庭的裁决也将会成为马来西亚重要的指标。”
此外,他透露,目前不少律师都对此案件深感兴趣,表示希望可以参与其中,所以不排除将让该些有经验的律师成为此案件的法律顾问。
“不少律师都对此案件有兴趣,例如西瓦拉沙、苏仁登,他们都是有经验的律师,我们将尝试与这些有经验的律师一起讨论,也可能让他们成为此案的法律顾问。”
他说,在和平集会法令下,“参与者”的定义过于广泛,若此案最后送交上诉庭,相信将可厘清“参与者”的定义,同时裁定该法令第4条文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第10条集会自由。
此外,由于锺少云、范平东及莫哈末沙烈有事无法出席,唯一到现场的高悦发说,他希望更多人可主动去了解和平集会法。
“和平集会法令怎么可以将一名参与没有意外或破坏事件发生的集会的人定罪?参与非法集会就将可能被控,这怎么可能?我们是有权利发声,但这个权利已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