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日讯)一对夫妇被控于5年前拥有毒药及贩运毒品案,法庭今日裁定丈夫5项罪名表罪成立,须出庭自辩,惟妻子表罪不成立,获当庭释放。
2名被告分别是第一被告莫兴德星(45岁,丈夫),面对3项拥有毒药控罪和2项贩运毒品罪,以及第二被告柏南娜(54岁)面对一项贩运毒品罪。
怡保高庭法官拿督阿都华合今日作出裁定时表示,第一被告在被警方逮捕时,被充公装有毒品的塑料袋一直都在被告的保管,没有第三者接触毒品。
他指出,第一被告对有关毒药及毒品是知情的,而且只有第一被告持有被警方取缔的案发现场住家钥匙,可以进出该住家。
他指出,检控方在审讯期间成功举证,证明被告与案件有直接关系,因此,裁定第一被告表罪成立,须出庭自辩。
阿都华合于是择定今年8月28及29日,让被告自辩,同时传召4名证人出庭作供。
至于第二被告,阿都华合表示,根据控辩双方的供词,第二被告只是负责驾车接载第一被告、打开和关上车后厢,由始至终没有接触装有毒品的塑料袋。
他表示,装有毒品的塑料袋一直在第一被告的保管下,第二被告完全没有接触,检控方无法举证第二被告涉及贩运毒品。
阿都华合宣判,第二被告表罪不成立,获准当庭释放,无需自辩。
今日出庭的检控方是赛夫阿克玛及丽雅娜副检察司;被告的辩护律师是万阿兹万艾曼、依法阿祖因及哈特丽莎。
根据控状,莫兴德星及柏南娜被控于2019年11月22日傍晚6时25分在珠宝新天地一间住家,贩运524.1克危险毒品(38.7克海洛英以及485.5克乙酰吗啡),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第39B(2)条文下被判。
莫兴德星也面对一项贩毒及4项拥有毒药罪;在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贩运1322.9克危险毒品(243.4克海洛英及1079.5克乙酰吗啡),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第39B(2)条文下被判。
在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莫兴德星拥有60.55公斤含有咖啡因的粉末材料、93毫升含有咖啡因的液体、10.74公斤含有氯奎(Chloroquine)的粉末,因而抵触《1952年毒药法令》第9(1)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