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峇鲁30日讯)男子涉及在吉隆坡国际机场枪击妻子,被控持枪等7项控罪一案,哥打峇鲁地庭今日择定8月11日过堂。
地庭法官也祖基菲里今在庭上表示,过堂当天将进行案件管理,也会审理将38 岁被告哈菲祖所涉案件,移交至雪州雪邦地庭的申请。
哈菲祖的代表律师为聂莫哈末法里斯,而案件副检察官为阿莫法伊兹泽。 ·
聂莫哈末在法庭上表示,他们申请移交案件,因为被告在雪州面对另一项涉及谋杀未遂的指控。
“被告目前被还押在双溪毛糯监狱,我们正在等待案件移交雪邦地庭。”
这起KLIA枪击案是于4月14日凌晨1时20分,发生在吉隆坡国际机场第一航站楼入境厅,被告涉嫌携枪企图射杀怀有身孕的妻子,但子弹不幸击中保镖莫哈末诺哈迪的腹部。
目前被告被控7项罪名,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是被控拥有产自土耳其的奥地利克拉克19(GLOCK 19)手枪,这抵触了1971年军火法令(重型)第8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14年及最少鞭笞6下。
第2项控状是指被告无牌拥有33 枚PMC380AUTO子弹,这抵触了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最高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3项控状则是指被告无牌拥有球状鞭炮,因而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最高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4至第6项控状,被告被指控拥有3张属于他人的身份证,因此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文,一旦罪成,可判处不超过3年监禁或2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7项控状则指被告驾驶一辆假车牌号的白色本田轿车,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罪成可被判罚5000 至 2万令吉的罚款或一至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