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涉嫌支持与拥有恐怖组织物品的失业汉和餐馆员工,今日分别在昔加末和隆地庭,个别面对2项与3项罪控。
现年45岁的哈斯布拉哈山和35岁的慕扎米尔,分别在法官拉希玛与法官拿汀法芝琳面前聆听控状后,仅点头表示明白,由于案件的审理权限属于高等法庭,因此,地庭并未记录被告是否认罪。
哈斯布拉面对的首控状,指他透过“Hasbullah Hassan”的面子书户头,以宣传达伊沙(Daesh)恐怖主义组织的方式作出支持,武吉阿曼警察总部是在2023年3月23日早上9时,在位于总部24楼的政治局反恐组(E8)发现被告的行径,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即收藏恐怖主义物品)。
第二项控状指他藏有达伊沙恐怖行为的影片、图像和物品,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他被指在5月30日的中午12时30分,于峇都安南的巴弄三垦殖区的莲花二路作出这项行为。
至于慕扎米尔的首控状,指他透过“Ibn Nuhas”的面子书户头,以及社交软件Telegram取命“Wilayah Maliziyah”(阿拉伯文)的户头支持达伊沙组织,武吉阿曼警察总部是在5月31日下午4时50分,在位于总部24楼的政治局反恐组(E8)发现被告的行径。
第二项控状指他遭警方在同一天和地点发现拥有与达伊沙有关的影片和文章,他的这两项控状分别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和第130JB(1)(a)条文,一旦定罪,两项刑法分别是不超过40年监禁或罚款;以及判处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并充公任何用以犯下上述罪行的财物。
第三控状指他以宣誓效忠达伊沙领袖阿布哈弗斯的方式,承认加入该组织,并予以这个恐怖组织支持,他被指在5月某天的早上10时08分,在蕉赖路的一座组屋单位内犯下这项罪行,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2)(d)条文,一旦定罪,将面对终身监禁或入狱最高40年,或罚款,并充公任何用以犯下这项罪行的财物。
上述两宗案件的主控官,分别是茜蒂末拉兹和玛丽燕加米拉;被告哈斯布拉哈山没有委托代表律师,法庭也援引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第13条文,禁止被告保释。
2个法庭分别择定于7月24日和8月29日,让上述2个案件重新过堂,以便移交专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