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4日讯)涉嫌暴力致伤拒绝加入帮派的3名15岁少年,7名少年面对9项指控,并在今日被带往新山法庭面控。
另有一名已成年的被告林健耀(译音,20岁)在今日被控3项蓄意伤人罪时俯首认罪,被判罚款4200令吉或监禁一年。
而7名年龄介于15岁至18岁的未成年被告则分别面对1至2项控状,包括蓄意伤人、持危险武器致伤他人以及非礼,惟7人皆不认罪。
根据控状,林健耀是在6月15日晚上8时,在士姑来丽宁镇的游乐场后方,对3名未成年的受害者拳打脚踢,触犯了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林健耀在聆听完上述控状后承认有罪,惟希望庭上能够从轻发落,降低罚款数额,推事希雅达杜舒哈则判处被告每项控状罚款1400令吉,若无法交付罚款,则以监禁4个月代替。
根据案情,3名未成年受害者是在事发当天于一家商场内,被10名青少年包围,并强迫3人加入该帮派,惟遭到受害者拒绝。
而被告随后强行将3人带上车,被带往事发地点致伤受害者,导致受害者的脸部和手部受伤。
与此同时,7名被控少年由于未成年的关系,因此与上述被告进行分开审理,而7名少年的监护人皆有到现场聆审,而代表律师为莫哈末英然以及陈嘉彦(译音)。
7名未成年被告同样参与了施暴过程,并分别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危险武器伤人)、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以及刑事法典第354条文(非礼),共9项控状。
其中,被控持危险武器伤人的被告,被指使用可充作武器且导致他人致死的PVC塑料水管干案。
7名未成年被告一旦罪成,将被送往亨利葛尼感化院进行社会服务、罚款、受法庭约束行为、送往获批的学校或是以警告为前提释放。
上述案件的承审推事为诺法汀,主控官则为诺阿菲卡,7名未成年年被告在通译员以中文念出控状后,皆表示不认罪。
推事诺法汀允许被告以每项控状1000令吉保释候审,惟需要每个月到警局报到,且不得骚扰受害者以及证人;案件将择定于7月29日过堂,以提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