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5日讯)一名担任公司董事的巫裔男子因未呈报2016年、2018年至2021年总计5年的个人所得税,拖欠所得税高达12万9843令吉,今日在新山推事庭面控,惟他否认有罪,案件展至11月28日过堂。
接传票者(OKS)赛阿扎(51岁)今日被传召至新山推事庭面对两项控状,他在聆听通译员念完控状后,皆否认有罪。
根据首项控状,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b)条文,身为纳税人的接传票者有责任提交表格BE个人所得税务报表。
赛阿扎被控未能在2017年4 月30日或之前,提交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务报表,以及在2019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务报表。
控状指,赛阿扎并未向当局申报2016年的7万4862令吉的可课税收入,该收入应缴付6621令吉个人所得税。 此外,他也没有向当局申报2018年的13万5166令吉可课税收入,应缴所得税是1万9339令吉84仙。
根据第二项控状,被告理应在2019年缴付4万7187令吉88仙个人所得税,在2020年缴付1万7015令吉44仙所得税,并在2021年缴付3万9679令吉28仙所得税,惟他皆没有向内陆税收局报税。
上述行为皆抵触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1A)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2万令吉罚款,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以及缴付欠税金额的3倍罚款。
此案主控官为莫哈末诺哈林副检察司,基于接传票人未聘请代表律师,此案承审推事努法丁择定案件展延至11月28日过堂,以便让接传票人聘请律师及提交文件。